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农副产品市场蔬菜产品的质量,规范蔬菜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海淀区蔬菜批发、零售市场以及市场内从事蔬菜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蔬菜经营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主办单位规范
第四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蔬菜检测制度,并提供相应配套设施,为蔬菜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开办蔬菜批发、零售市场,
应为农副产品市场应配置经检验合格的蔬菜农药残毒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毒含量进行检测。
第六条
为保证检测质量,市场主办单位应购置质量好、准确率高、售后服务有保证的农残快速检测仪器,并对检测样品严格按照检测程序与标准进行检测,批发市场每天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0个,零售市场每天抽取样品量不少于5个,其中叶菜类样品数量每日不少于总样品数的40%,并将检测结果如实记录,并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如消费者提出检测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应及时对消费者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
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场蔬菜要索要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并建立台帐,有关证明要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市场主办单位将禁止其入场,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八条
市场主办单位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蔬菜,暂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北京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禁止在市场销售,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检测室,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实验室应选择固定的专用房间,并具有良好的采光;
(二)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通风措施,根据试验要求,必要时应配备通风厨;
(三)实验室应有固定的试验台,试验用仪器必须固定位置使用;
(四)实验室应具有上下水;
(五)实验室应具有试剂储存设施(冰箱),储备定量的试剂以保证每天检测样品量;
(六)实验室应具有灭火设备(如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
第三章 检测人员规范
第十条 市场要保证有检测室和专(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测人员在检测室检测样品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并带好相应防护措施(如口罩、手套、眼罩等);
(二)保持检测室内清洁、整齐、安静,禁止随地吐痰、抽烟、吃东西、摆放与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检测人员应填写仪器设备档案,妥善保管,并妥善保管说明书、操作手册和原始记录表。
(四)检测人员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五)检测工作结束时,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离开检测室应关好水、电、门窗,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
(七)检测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不得乱排乱倒。
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海淀工商分局市场科及各辖区工商所依职权对蔬菜批发、零售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引导市场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蔬农副产品市场监测计划,并进行质量监测;
(三)依法查处无产地证明、无合格证明及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对违法、违规的商户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对不合格蔬菜实施或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追回制度,实行市场退出,及时函告产地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