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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刑事优先原则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半月后,10月15日下午,“2015中国食品安全高层对话”在北京举行。
新《食品安全法》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网售食品实名登记、严厉惩处违法行为重典治乱、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并通过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根本上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注重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同时,对部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新法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随着人们对进口食品的青睐,进口食品监管也呈现出“新常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毕克新在现场发言时指出“进口并不代表安全”。
据毕克新介绍,近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稳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问题。2015年上半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2035.2万吨,其中检出不合符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共1255批、4960吨。
毕克新指出,在进口食品贸易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成为新课题。为此,质检总局建立了包括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在内的进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体系。
毕克新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要通过“三看”选购合法、合格的进口食品。一是要看进口食品外包装有无中文标签;二是要看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可以向经销商索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三是要看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进口食品准入情况,不要购买未获准入国家(地区)、未获注册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
另外,如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有疑问,消费者可以向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咨询电话是当地区号加“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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