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该规定,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管理工作。《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在小型食品业态的管理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办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顺应了 “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更加明确,有助于促进本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清单管理,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法律责任设定更加科学严谨,有利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处罚幅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