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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本标准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本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
一一增加了 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曾药的日允许摄入量;--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一一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曾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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